继承式宗族的基本特征,在于族人的权利及义务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由于继嗣关系一般是以血缘关系为依据的,因而可以说,继承式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组织。

继承式宗族的形成,主要与财富及社会地位的共同继承有关,可以说是不完全分家析产的结果。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上的遗产继承制度,是以分割继承为特征的。但在实际上,民间为了缓和分家析产对于传统家庭的冲击,往往采取分家不分祭、分家不分户或分家不析产的方式,对宗祧、户籍及某些财产实行共同继承,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保持协作关系,从而也就促成了从家庭向宗族组织的演变。试见清嘉庆十四年泰宁县欧阳氏《分关》的有关记载:

礼有五经,莫重于祭。……予家聚族于斯,子姓期于繁衍,祀事犹宜先修。用是敬抽醮田米伍拾贰石贰斗,以为祖考茂辉公、祖妣龚孺人春秋祭扫之费。祭品规仪,详载册幅,永为长、贰、叁房人等次第轮流值祭者耕收,不得争先恐后,并无许私税盗卖。如有等弊,执册公论;倘有不遵,定当官惩。至于族姓繁盛,费用不敷,惟祭有定品,饮福分胙随时变通。惟愿世世子孙备物备仪,致爱致悫,幽以顺于鬼神,明以睦乎宗族。……

我朝鉴于历代,仍设保甲,使户口有所稽,赋税有可考。每保有长,公举充当;每甲有户,附于里长。其所称里长之名,则各姓始祖编入者为长,后世子孙轮值者,又谓为排年管里,专督一年催科。其里中册里作单,图差催粮常礼,俱要经手查办。至于十年排班轮值乡祭社坛,费用不等,饮福分胙,在所必需。予家编入在城二图七甲,与叶姓同为里长,廖又继入,十年经办一次:叶七月十五日上班办祭,欧十月初一日为主祭,廖次年三月清明主祭。虽本里神坛右边原遗有些店租,值祭者分收,及甲户相帮,实不敷用。是以予置田米贰石,永为欧阳一姓排年管里田。历岁租数,除开每年册里、图差常礼以及完纳本田粮额外,约总贮得租谷叁拾余石,排至十年之期,尽数核办祭品,各规详后。其照管之法,即与经收众业者同。惟愿后日子孙无侵蚀、无耗散,每届祭期竭忱办理,庶几神其鉴我,本甲之人亦籍是以讲信修睦,则幸甚。……

学田之设,所以作育人材,使其砥砺廉隅,愤志读书,庶几足入朝廷选也。….予家祖父来泰迩时,未遑谋生,敢云力学?予竭尽精力,不恤劳瘁,始获置田宅,永为杉易土著,纳粮与考,无非欲光前而裕后耳。予自维恒产堪以自给,诚恐佚则忘善,是以治家之暇,即时于汝曹兄弟叔侄劝惩并施,急切望其克底于成。今上叨天庇,汝曹不负予志,前后幸列胶庠,更虑膏火无资,则学业难成,专设学田伍拾石,现与入泮者同收分用。嗣后有能读书习射,考入文武两庠及乡、会题名者,本年许其独收壹次,择吉谒祖时,邀同子姓中派列尊长者开筵同庆。…至有兄弟叔侄同班者,叙派轮流,总以壹次为例,越此又与现在人名多寡均沾润泽。如或已经告给或出仕得禄,即由庠捐升,俱不得从同分收。如是则子弟多赖,人材可兴,将以备朝廷选,正相继为诗礼家,世世子孙尚其勉旃。……

欧阳氏原籍泉州府南安县,于乾隆初年移居邵武府泰宁县,这是迁徙后的第一次分家。21此次分家留下了“醮田”“排年管里田”及“学田”等族田,由派下子孙共同继承,以备族人共同祭祖及办理里甲事务和培育科举人才之需。因此,分家后的欧阳氏族人仍然保持相当密切的协作关系,从而也就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形成。

继承式宗族的成员资格,取决于各自的继嗣关系。一般说来,只有被继承者的直系子孙,才有可能成为继承式宗族的成员。建阳县庐江何氏的《艮房祭田记》,对此有一概括的说明:

我族自普贤公遗下祭田,分发胙肉,凡艮房子孙历久轮流,无有异议,而震、坎两房不与焉,明嫡派也。至文茂公手置醮祭,拜扫祖坟,惟文茂公子孙轮值备酒,各赴燕饮。而文政公派下不与焉,溯由来也。

所谓“明嫡派”,是对继承者而言的;所谓“溯由来”,是对被继承者而言的。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无非都是为了说明:历代祭产的有关权益,只能由创置者的直系后裔共同继承,其余族人则一律不得问津。因此,继承式宗族特别注重族人的继嗣关系,以致有“报丁”及“清系”之举。崇安县《袁氏宗谱》记载:“议定递年正月初一日报丁,当即查明,如有血抱螟蛉,不得载入丁簿。迨及五年清系时,若有缺丁乏嗣者,合族早为择立继嗣。倘有应继不继者,族长不得徇情容隐。”[41在这里,“报丁”和“清系”的目的,都是为了确认族人的继嗣关系,以免引起继承权的纠纷。在明清福建的族规中,对“择立继嗣”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禁止因“非种承祧”而导致“乱宗”。如云:“继嗣补天地之缺憾,广祖宗之慈爱,当以期功兄弟顺序为继,期功无继再及族人。秉公议立,不得致争。….…若螟蛉他姓,名为乱宗,义在必斥。”151在此情况下,凡是不属于本族血统的家庭成员,势必被排斥在继承式宗族之外。乾隆二十二年,崇安袁绍武为养子添孙和亲子吉卿分家时,在《分关》中声明:“今添孙长成,虽系螟蛉,家业例无与嫡派轮祀、均分之理。……若祖庚五公派智、仁、勇三房祀田与予父辛三公派元、亨、利、贞四房祀田,俱系生男祭扫、备东、收租,添孙例无祭扫之分。至予自存膳田,意欲生男与抚子日后轮祭,但稽之条例,询之老耄,抚子只有饮福合食,从未有与生男轮祭之例。……更抽田六箩给尔父子,日后自向备祭扫。其自赡祀之田,俱附吉卿备祭、收租、纳粮,抚子不得越而问焉。”16l嘉庆十一年,袁吉卿之妻为其次子的养子和嗣子分家时,亦明确规定:“至于绍武公祖母遗下祭田,概照文、行、忠、信四房轮流, (养子)光波不准轮值。惟氏夫吉卿公与氏之祭田轮值行房之年, (嗣子)中涵分谷五百九十箩,光波分谷二百一十箩,粮产照所分之谷完纳,各无偏亏。”Zl由此可见,严格意义的继承式宗族,只能存在于血统纯正而又同源共祖的族人之中。换句话说,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继承式宗族的存在基础和必要条件。

继承式宗族形成之后,随着世系的不断推移,每一代都要重新分配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其继嗣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这种经由权利和义务的细分而得到持续发展的继承式宗族,一般表现为逐级“分枝”的状态。另一方面,继承式宗族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可能成为后人的继承对象,从而又会在原来的继承式宗族中形成新的继承式宗族。因此,继承式宗族的发展进程,必然表现为不断“分枝”而又层层累积的状态,从而形成多支系和多层次的阶梯式结构。对于继承式宗族的每一个成员来说,必须依据既定的支系和辈分,才能确认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换句话说,对于不同支系和辈分的族人来说,他们在继承式宗族中的地位是各不相同的。试见民国十九年浦城县苏氏《分关》[81的记载:

一、祖遗吴墩立殿公祭,租额三百担,上代为礼、义、信三房轮流醮祭。我祖系居义房,又分友、恭两房,六载值收一次。现我恭房又分忠、恕两房,余恕房须十二载值收一次。日后值余应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按序轮收管业。至租额、田佃,谱牒载明,兹不赘录。

一、祖遗仙阳成培公祭,租额二百担,上代分友、恭两房轮收。……向后恕房值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各按序收理。……

一、卿云垂昆公祭,市租一百担;辐玉公祭(即苏季氏膳)吴墩租三百余担;

鸾春附祭,吴墩租廿余担;上代分忠、恕两房轮收。向后凡恕房值收之年,汝智、仁、勇三房按序轮收管业。

一、廷藏公书灯,仙阳租五十担,原关内载明忠、恕两房子孙入泮者当收。……

一、祖遗各祭产及书灯租,并余所抽膳田(额租干谷二百余石),现时概归予收理,俟予与汝母百年后,归汝智、仁、勇按序轮收醮祭。

上述苏氏第5代的“智、仁、勇”三房,对历代的族产持有不同的权益:父辈族产各得三分之一;祖辈族产各得六分之一;曾祖辈族产各得十二分之一;高祖辈族产各得三十六分之一。其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他们只能按照既定的支系和辈分,在不同层次的继承式宗族中参与有关族产的权益分配。从“立殿公”至“智、仁、勇”一系的组织系统。

继承式宗族的形成与发展,受到了继嗣关系的规范和制约,而继嗣关系又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因此,一个理想型的继承式家族,必须有十分完整而又翔实可靠的系谱结构。但这并不是说,只要有完整、可靠的系谱结构,就可以认定为继承式宗族。这是因为,我们所说的继承式宗族,是指具有实际功能而又高度规范化的宗族组织,而不是一般意义的继嗣群体。在明清福建的族谱中,往往只能看到相当完备的世系源流,却看不到族人之间有任何规范化的协作关系。对于这种只有系谱而无实际功能的继嗣群体,自然不可视之为继承式宗族。例如,建阳县《塌珑游氏宗谱》的《凡例》记载:

一、迁徙他处居住,衍为大支者,稽查旧谱根底,果系某代迁居某处,世系相合则取之,否则不敢妄收,恐有篡宗之弊。

一、族内凡有出赘、流寓等类,必详填书之,庶后日归宗入谱,根底可寻也。

一、族系虽分,而祖茔原系相共,向因谱牒未明,远支失醮,唯近地子孙祭之。年世引长,有远地子孙者萌心,致争山利,近地子孙因远地子孙年久不与共祭,大失一本同源之义。今谱载各处山场,凡同祖者,祖茔虽共标挂,山则依旧近地子孙照管,远地子孙不得藉口同祖而争山利,滋其雀角也。.

很明显,在散居各地的游氏族人之间,尽管“世系相合”,查有实据,但由于“远支子孙”已失去了对该族产的继承权,与“近支子孙”并无现实的协作关系。因此,这些联宗合谱的游氏族人,只能构成一个观念性的继嗣群体,而不可能构成一个功能性的继承式宗族。

在继承式宗族中,历代遗产的管理及其权益分配,一般都是采取“按房轮值”的方式。例如,浦城县金章杨氏规定:“各房自置轮收祭田,照依本派房份次序,轮值收租值祭。……如有横霸混收,经凭族长,公共追其原谷给还值收外,另议罚祭仪。”191又如,建阳知县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建阳士民皆有轮祭祖,小宗派下或五六年轮收一次,大宗派下有五六十年始轮一次者。轮收之年,完额粮、修祠宇、春秋供祭品、分胙肉,余即为轮值者承收。”10l对于族产的轮值者来说,既有从中取利之权,又有承办公务之责,其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结合的。另一方面,由于各房均可依次轮值,其权利和义务也是相对均等的。道光三十年,顺昌县上洋谢氏第16世霞标派下“天、行、健”三房分家时,其父为之订立《祀产田宅办祭章程》,对有关轮值办法记述颇详,兹摘录如下:

新立予夫妇祀产田宇,天、行、健三房按照长幼秩序轮流值收、办祭,毋相挽越。俟予与继室欧氏俱殁后,方许开值。予原配张氏早已身故……嗣后天、行、健三房值收祀产者,每逢春秋二季,即备办三牲、 盛、果品、菜肴、冥财、蜡烛等仪,致祭予与张氏、欧氏墓。务宜虔心办理,不得潦草塞责,违者罚谷五十箩存公用。

一、天、行、健三房值祭予与张氏、欧氏墓者,春祭先期办丁饭,每丁送糖饭一斤;秋祭先期办丁果,每丁送米果一斤。遇有新添丁者,着备报丁钱一百文,交值祭者收用纪名,以凭送丁饭、丁果。有能入文武庠者,春秋另送糖饭、米果各一斤;中式文武举人、进士者,春秋各递增一斤。年登六十者,春秋亦各另送一斤,每增十岁各递增一斤。致祭日,并备席请三房子孙男女饮福,老幼均分。其肴馔毋庸过丰,致费难继。不到者听,毋庸另备肴馔送神。

一、春秋祭墓,春以清明节前后各五日为限,秋以白露节前后各五日为限。如有未及限先期及过限后期迟延不祭者,罚谷一十箩存公用。

一、值祭者每逢春秋祭墓,先期登墓铲削茅草,以昭洁净,违者罚谷二十箩公用。

一、值收办祭,现另立簿一本,上交下接,轮流执办。此簿限以每年正月初五日,旧值办者交新值办之人收执遵办。如有毁匿及擅改章程者,罚谷三十箩存公用。

一、春秋祭墓日,天、行、健三房子孙均须到墓行礼,以人多为贵,毋许怠慢不到。

一、予未立书田,嗣后天、行、健三房子孙有能入文庠者,准其值收予夫妇祀产田谷、屋租一年,以昭育才至意。其承办之法,即照轮流值祭章程一样办理。……其武庠及捐纳功名,概毋许议收。

一、祀产每年应完地丁秋米并各租银,即归该年值收完纳。该值收者及早先纳,务宜如数扫清,不许蒂欠。违者许天、行、健三房将其应收年分之田谷、屋租,悉行停入,代其完纳。

一、祀产田瑕或遇水冲崩坏,房屋或遇火灾及上漏下湿,间或有添找、杜绝等事,即将罚谷钱充用。如无罚谷,天、行、健三房共同挈资,分别筑造、架构给予。

一、予从前与胞弟月、星两房分居时,曾分得土名里巷后门山晒谷坪两坪,计开锋二十张。嗣予又买入卢姓土名下后门山晒谷坪一坪,计开锋八张。此二处坪,听天、行、健三房值收予夫妇祀产之年,尽数开锋晒谷,轮流值晒,毋争。一、祀产田宅,永远不许子孙分裂变卖,违者许贤子孙呈官究办,按法治罪。

如上所述,在“按房轮值”的情况下,族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很明确的。如果每个族人都能自觉照章办事,这种协作方式也是较为公平合理的。一般说来,只有在公平协作的基础上,继承式宗族才有可能长期存在和发展。但在实际上,有的轮值者往往并不履行有关义务,从而违背了公平协作的原则。因此,为了维护继承式宗族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借助于外在的规范力量。如云:“宏基公、宗臣公、绍武公各祀田,从前竟有轮值者不祭扫并不完粮,此等非独难对祖先,且将贻累宗族。今合族房长公同酌议,如有轮值祀田胆敢不完粮、不祭扫者,则以后轮值年分将其苗谷概收入祠充公,以作文武书灯。宾兴,永不准其轮值。”谢霞标在为其子孙订“章程”、立“祭簿”之际,也特地记之云:“因念椒聊藩衍,忠佞杂揉,间有中萌异念,隐匿《分关簿》不出,致所载田宅并章程朦胧无稽,值收、办祭未由遵循。用是另设此册,轮流接办,并定以交册限期,儆以罚谷。无非欲儿曹坦白为怀,披肝胆以相见,毋以阴险忌刻施诸骨肉也。”在明清福建的族谱中,收录了不少此类“章程”“祭簿”及“议罚条款”等,集中地反映了继承式宗族的规范化趋势。

族人对于历代族产的继承权,不仅是一种收益权,也是一种相当稳定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即使是移居外地的族人,对原籍族产一般仍持有共同继承权。清光绪二年,建阳县蔡上丰由于侵犯了移居江西铅山县族人的族产所有权,受到了极为严厉的惩罚。据《庐峰蔡氏族谱》记载:“情因蔡上丰胆敢将福建建阳南台大坪仔始祖添赵公坟头私卖一穴与王姓插葬……今岁清明祭扫才知。众等商议,将上丰家内所有应分产业、祀田、墓地、茶山等产业充入克生公祀田名下管业出售,以作祭扫使费之资。日后上丰伊家子侄等,永远不准异言生端。”清乾隆五十五年,建宁县汪氏族人立有一件《议字》,详细记述了移居江西广昌县的族人对于原籍族产的有关权益,兹摘引如下:

立议字澄海公、澄清公二房子孙,公议到允熙公位下子孙原立有祀田二处……共岁收租八担,以作允熙公千秋烝尝,历(年)照(管)无异。后因澄源公子孙移居江右鸾远,难以耕移,附与澄海、澄清二公子孙代理。但二房原议清明后一日醮祭熙公祖墓,并澄源附祭,从无怠缓。近今祭扫迟延推托,有误远处来祭者归期,并且又将祀田出典,有失界畔,将田败坏,受远处来祭者怨骂。似此情弊多端,亦难尽祭奠之诚。今澄海公、澄清公二房子孙合口商议,请出亲族,将公二处祀田编作天、地字号,阉作三股均分。澄源公房一股,付与(澄海、澄清)二公代理,每公代理一半,三股之中今分作二股。但每年澄海公房外有人来祭扫者,澄海公房料理;澄清公房外有人来祭扫者,澄清公房料理;两不相涉。今经亲族断处,俟清明后一日务要醮祭,不得推托迟延。……倘后日澄源公房裔孙归宗,二房均出一股,归与醮祭。

这一《议字》表明,移居江西的族人在把有关继承权交给原籍族人代理之后,始终保有对族产的收益权和所有权。即使是在清乾隆五十五年瓜分有关祀田之后,移居江西的族人仍可分享有关收益,并可随时以“归宗”为由收回其所有权。不过,也有些移居外地的族人因无法承担原籍的有关义务,往往把继承权转让给其他族人,从而导致了此类继承式宗族的解体。明洪武七年,建阳县叶以高在《迁崇政社自序》中记云:“国朝名师由邵武下狗建宁,吾乃携家避兵抵崇政,至社州寓侧室之父李公五介之家以居焉。……兵定而归,谓诸兄曰:‘吾得彼地,决意卜居。’其书院春秋二祭,往来颇繁,乃以承祖遗下田、山等业与兄收租,以奉祠祀,尽吾报本之心,少免责递之役。”[161明万历三年,龙溪县陈氏族人立有一件《合同》云:“曾祖十六公生下二男,长男陈功三又生下三子,移居感化、居仁、龙溪,共开三户;十六公次男住守古境。……友善等三户因见祠堂、祖坟窍远,历年祭祀仪物、牲醴备办维艰,今公议将始祖所置山场,概付次房仁丰,历年收税批为祭祀祠、坟之资。倘长房子孙有备办牺牲祭祀祠坟,将山税仍照两房均分掌管,仁丰子孙不得独占。”17l在此情况下,由于移居外地的族人放弃了对于族产的继承权,与原籍族人之间不再保持协作关系,原来的继承式宗族也就随之解体了。即使是在聚族而居的情况下,族人的继承权也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动,从而导致继承式宗族的分化或解体。试略举数例,以资说明。顺昌县《谢氏宗谱》的《诚斋公续增祀产引》记载:

岁丙申(道光十一年),仁房堂兄龙洋,与晋江盐商周联辉构讼。维时众商蜂起,以财势相凌,龙洋力不能支。予助千金,不足;又助一百八十金,仍不足。龙洋未如之何,乃计及于瑶亭大父祠内公产,并书田出息银买有田,岁可收租谷七百箩,倡议分析,变价以济。予迫于事势,不能阻也,因听其品搭肥瘠,作仁、义两房平分,书立合同议据并声明字,各执为凭。除仁房分入即卖外,予义房得田十五瑕,计谷三百四十大箩。……爱集二弟筹议,不瓜分,不变值,仍照日、月、星三房按序轮收。……嗣后如仁房能将变价各田赎回归祠,予义房亦即将此续增祀产截停,仍归祠内,以昭画一同庆。

浦城县《占氏族谱》卷二一《祭产》的“洛公书田”条记载:

此租原额五千八百零五筋。至光绪十三年,坤元公房裔孙大弟、乌弟等,从额内拆去额租二千九百五十筋,公同卖断与季姓。自后坤元公裔孙人等,无论入泮与否,不得干涉。

仙游县《朱氏族谱》的《附争海总览》记载:

始祖逸斋公,遗下门前海**一所,历管三百年。……至成化十一年,邦基公与蔡元昭告争东边海界,蒙本府司踩勘判还,给帖附照,与世承房对半管掌。嘉靖二十七年,蔡道又争西边海界,时世承出名讦告,用费数两,独累世承,致世承将海田十五丘献与莆(田)张给事家,递年认回种蛏纳租。奈本户课纳不堪,合族会议,思吾祖管海年久,岂可一旦弃之?长房惟风等执邦基公府帖,用费不出毫厘,惟次房仕阶、仕昂、有重、子义等奋而作之,将本房分过蛏埕照丘出银,当官告理,准为现今买海之资,每丘八钱二分,共银十五两,就张给事家赎出写献文字。……今东西海界管久无争,世承房海半属仕阶等房,各执现契管业,故府帖、私约俱不录。

上述三例,都是由于族产的分拆和买卖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分化或解体,而具体结局又有所不同。在上述第一、第二例中,有的族人把分到的族产出卖了,与此相关的继承式宗族也就随之解体了;有的族人对分到的族产继续实行共同继承,因而仍可构成一个新的继承式

宗族。在上述第三例中,于明成化十一年把海**分开“对半管掌”之后,也就分别形成了两个继承式宗族;至嘉靖二十七年后,由于对海**产权的转让和回赎,使“世承房”的产权再次一分为二,从而又派生出一个由“仕阶等房”构成的新的宗族组织。由此可见,族产的分拆只会改变族人的协作范围,使原来的继承式宗族分解为若干规模更小的继承式宗族;而族产的出卖却使族人失去了协作的基础,从而导致了继承式宗族的完全解体。

应当指出,拥有族田之类营利性族产的继承式宗族,为数不可能很多。这是因为,能够为后人留下族田等族产的祖先,一般都属于较富有阶层,其总数毕竟是很有限的。因此,福建历史上绝大多数的继承式宗族,是以里甲户籍和历代宗祧为标志的继承式宗族。例如,邵武县勋潭《黄氏族谱》记载:“十甲里役有花户黄天赐,通族共焉。前明里长之役颇为累民,故自恭保公改充八甲,而寿一公派下子孙稀少,渐不克当。清顺治十六年,复拉廷辉公兄弟归户,相帮承役。……雍正年间,寿一末房之周亮,又经出户;乾隆十五年后,其弟星亮仍归焉。”在此情况下,即使族人之间并无任何共有财产,也会由于户籍和赋役的共同继承而形成继承式宗族。在此类继承式宗族中,为了分担与户籍有关的各种义务,一般也是采取“按房轮值”的协作方式。如云:“原祖遗四都一图十甲册里,原系三大股轮当:长曰寿一得初;次曰寿二得贵;三曰寿三得高。……今又轮寿一得初分下子孙承役。”[18l在明清福建,户籍的共同继承是一种普遍习俗(详见第五章),因而可以设想,此类继承式宗族也是普遍存在的。与此类似,有些宗族虽然不设族产,但由于对历代宗祧的共同继承,也会形成以共同祭祖为目的的继承式宗族。清道光年间,诏安知县陈盛韶在《问俗录》中记云:“予偶因公出,见道旁男女荷酒肉络绎而驰,问之,曰:‘无烝尝田,各备数豆,合伯叔以供祭,祭毕即撤馔以退也。’”这种与祭祖活动有关的继承式宗族,一般是以对祖厝、祖墓及祠堂之类的祭祖设施(宗祧)的共同继承为基础的,其协作方式一般也是以“按房轮值”为特征的。例如,福州《世美吴氏条约》规定:

一、列祖神牌,合族鼎刻,迎奉进祠,取其崇德报功也。……其余支派,各立小木主于寝自祭外,仍照房分各公立小屏一架,刻本派列祖,附祠以享裕祭。高祖以上则祧之,仍列祀于祠之东西室,每岁中元一大祭。……

一、祠堂为列祖神灵所栖。……元宵,司祠具灯烛,按房举八人,轮年具祭品、上灯,行庆赏礼;秋七月中元,司祠具香烛冥财,按房醵金……候合族裕行荐食礼,准东西两室祧主大祭之;九月,司祠具香烛冥财,按房醵金……候合族裕行祭礼,曾、玄、云初咸在焉。……

一、祭扫坟茔。春秋以清明为正,秋祭以重阳为正,新年祭墓非祭典也。有祭田者,自无缺典;无祭田者,断不得以贫而废典。……始祖(墓),通族裕祭,春秋两举,房各一丁,计房醵金,席以八簋为准;列祖(墓),各亲房特祭,春秋两举,亲房轮值,均毋失礼。[19]

吴氏族人的祭祖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全族范围的“裕祭”;二是各支派的“特祭”。无论是“裕祭”或“特祭”,都是族人的共同祭祖活动,其有关费用只能由派下子孙共同分摊,即“按房醵金”或“亲房轮值”。由此可见,为了共同奉祀历代祖先,势必形成一系列亲疏有别而又层次分明的继承式宗族。在某种意义上说,祖厝、祖墓、祠堂等祭祖设施,实际上也是一种族产。因此,对于族人来说,参加祭祖活动不仅是一种义务,而且也是一种权利。试见清光绪年间建阳庐江何氏的《祖墓山约》:

立约何氏默斋公支下子孙,为载明祖山,不致紊争事。……我族六世祖默斋公、妣陈氏墓穴,同葬于崇文里下酬美人山,坐丁向癸,立有碑记,派下孟、仲、季三房谱名宗澄、宗沂、宗渠公子孙,俱宜登山祭扫,永远管业,若文政公派下者不与焉。惟七世祖孟房宗澄公讳悌字舜号竹润墓山,卜葬仁德里三头亭……立有碑记;十世祖渊訇公、妣陈氏墓山,葬仁德里赤岸莲花山……立有碑记;即属孟房子孙登墓拜扫,而仲房宗沂公、季房宗渠公派下子孙,不得入山添葬焉。若十三世元佑公、祖妣章氏墓山,葬仁德里新厝考历仔……立有碑记;十五世夏孙

怖祖公、肖氏祖妣墓山,同葬于仁德里下狮子山……光绪庚寅年秋新立碑记;此惟元佑公子孙登墓拜扫,而孟房宗澄公别支子孙,不得入山添葬焉。总之,按图内某山、某葬、某祖,即系其祖遗支下子孙管业,他支不得紊争,凡族众各守清规可也。设有豪强影占、诡异盗葬之事,各族众着其迁起究还、原骸改葬之外,另议重罚,否则鸣官究治,不得循私。(余略)1201

在这里,各种有关的祭祖活动,必须以族人对历代茔墓的共同继承为前提。明清时刻,随着山林私有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福建民间无不重守先人茔墓,以祖墓为中心的祭祖活动也就更为频繁和隆重。浦城县《梁氏合修族谱》规定:“各房坟茔,各房子孙务必刊立碑记,亲身修墓,毋或失于祭扫并假手外人祭扫,以致坟茔不识,日就湮没。其有树木护荫,私自砍伐者以不孝论,合族攻之。”[211《崇安吴氏家录》记载:“崇俗,葬其祖祢或远在百里,或数十里,或三五里,则各竖小宇于墓之左近,名曰冢庵。”1221这种以祖墓为中心的祭祖活动,一般必须代代设祭,因而也就成为宗族内部最为系统的一种祭祖方式。大致说来,自宋代以降,福建已形成代代设祭的祭祖习俗,至明清更是“家祭”(祭于寝)、“墓祭”(祭于墓)、“祠祭”(祭于祠)同时并

举(详见第五章)。祭祖之风的盛行,固然与族产的发展有关,但却不是以族产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浦城县《梁氏合修族谱》的《祭产引》宣称:“王制:有田则祭,无田则荐谷果。……然古今异宜,乡里殊俗,如必待田而祭,则追远之诚能伸者几人哉!”这就是说,如果恪守“有田则祭”的礼制,祭祖活动就不可能得到普及。因此,我们对继承式宗族的认识,也不能只局限于少数族产丰厚的富有宗族。

最后应当说明,继承式宗族往往同时具有多种功能,其表现形式也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继承式宗族进行分析和定义。上文只是从宗祧、户籍、族产等最主要的继承对象入手,分析了继承式宗族的基本功能及其运行机制。而在实际上,继承式宗族还广泛地作用于水利、交通、工商业活动、科举教育及宗教事业、慈善事业等领域,可以说是千姿百态,难以一一详述。对于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继承式宗族来说,其演变趋势也是较为复杂的,不可以偏概全。例如,闽西《清河张氏九修族谱》的《禾口墟记》记载:

九秀公生四子……惟四郎公乐耕,只守属原地石碧,是为四世祖。于宋淳熙二年,买到张廷郎荒山一片,地名禾口,用钞九贯。……于万历年间开墟市,所造屋宇、店屋、上冈下街,冈、街之租,先年三房均分为定。遗有空基所造蓬厂之租,抽归四郎公位下春秋供祭之需,轮流经理。又遗穴基,于道光十三年阖族兴工建筑祖祠德馨堂,倡首成梧、荣伦、华绅等。而鱼坪冈头,上三房先年编与以善为己业,竖立界石为据。……一、牛岗;一、粪箕冈;一、米冈,上建戏台一座,又贵晓造有茶亭一栋;一、油坝;一、五通庙基;一、西望寺桥街弦边墩;乃是四郎公独资所造。举市周围,寸土悉属四郎祖太价买之业。予非谬笔,详参数世原谱,秉载悉明,世代为记。

上述开列的各种族产,分别涉及商业活动、祭祖活动及文化、宗教、水利、交通等公共事业。建立于这些族产之上的张氏宗族组织,无疑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但张氏宗族组织并非一成不变的,各种功能也不是始终由同一宗族组织承担。大致说来,从南宋至明中叶,“四郎公”的派下子孙对禾口一直实行共同继承,但这时的禾口只是一片荒山。自明万历年间开设墟市之后,各种商业设施由派下三房“均分为定”,即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继承式宗族。与此同时,祭产及祭祖活动仍由各房“轮流经理”,即保留以“四郎公”为核心的继承式宗族。清道光十三年,由少数族人“倡首”兴建了合族祖祠,表明以“四郎公”为核心的继承式宗族已演变为依附式宗族。至于戏台、茶亭、油坝、庙基等族产,基本上是属于全族共有的,即先后隶属于以“四郎公”为核心的继承式宗族或依附式宗族。实际上,所谓“四郎公独资所造”,是指以“四郎公”为核心的宗族组织所创造,而不是指“四郎公”本人所创造。由此可见,继承式宗族的演变过程,可能伴随着功能的分化和转移,或者说表现为功能的分化和转移。当我们论及继承式宗族的分化或解体,一般是就其某些方面的主要功能而言,而如果着眼于继承式宗族的其他功能,则可能发现这一宗族组织仍然存在和发展,或是转变为其他类型的宗族组织。

一般说来,继承式宗族的主要功能在于传宗接代,因而特别关注其财富及社会地位的共同继承。在明清福建,继承式宗族的普遍形式和基本内涵,是借助于宗祧、户籍及某些族产的共同继承,使族人在日常生活中长期保持较为密切的协作关系。至于在较大范围内发挥作用的一些社会功能,如水利、交通、科举教育及社会救济等,主要是由依附式宗族或合同式宗族承担。因此,在继承式宗族的演变过程中,这些功能往往也是最先被“扬弃”的对象。